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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787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12 日

法官紀榮泰

原告
無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人捷
被告
鴻承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莉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嗣經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12日裁定限期命原告應於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6日送達原告收受,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迄今未補正上開裁判費,有本院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等存卷可佐,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紀榮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郭力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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