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26 日
- 法官林其玄
- 法定代理人莫玉城
- 原告岳峰精密化學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黃誠得即安宏企業社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93號 原 告 岳峰精密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玉城 被 告 黃誠得即安宏企業社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誠得即安宏企業社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黃誠得即安宏企業社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98,263元,應繳 裁判費8,7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2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其玄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書記官 謝宛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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