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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26 日
  • 法官
    林其玄
  • 法定代理人
    莫玉城

  • 原告
    岳峰精密化學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黃誠得即安宏企業社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93號 原 告 岳峰精密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玉城 被 告 黃誠得即安宏企業社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誠得即安宏企業社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黃誠得即安宏企業社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98,263元,應繳 裁判費8,7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2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其玄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書記官 謝宛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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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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