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027號
- 原告
-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 法定代理人
- 劉慶豐
- 訴訟代理人
- 許富雄律師
- 複代理人
- 黃建霖律師
- 被告
- 聯勝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文仁
- 訴訟代理人
- 李明海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俊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2,338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有明文。
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2,678元,惟原告主張被告占用系爭土地面積合計176.71平方公尺,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567,258元【計算式:土地面積176.71平方公尺×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59,800元=10,567,25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5,016元,扣除原告已繳裁判費52,678元,尚應補繳52,33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上開事項,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