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02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秀嬌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貝斯特精密化學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簡羿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3年8月23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028號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核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31,712元【計算式:(5.39+34.77)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23,200元=931,71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31,71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