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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028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14 日

法官張世聰

上訴人
即被告
陳秀嬌
被上訴人
即原告
貝斯特精密化學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羿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3年8月23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028號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核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31,712元【計算式:(5.39+34.77)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23,200元=931,71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31,71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藍予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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