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02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秀嬌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貝斯特精密化學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簡羿淞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4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第18行「第二審裁判費931,712元」之記載,應更正為「第二審裁判費15,361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亦為同法第239條所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