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21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049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林靜梅

抗告人
三莊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正着
相對人
金信榮企業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國榮 住○○市○○區○○路○段000巷00弄 0○0號
相對人
劉佳儀(原名劉寶秀)

陳國照 住○○市○鎮區○○路○○段000巷00

陳國基 住○○市○○區○○路○段000巷00弄

0○0號

陳鍾久妹 住○○市○鎮區○○路○○段000巷00

住○○市○鎮區○○路○○段000巷00 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1年11月7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抗告未繳納裁判費,經法院定期間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其抗告不合法,抗告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抗告人(即原告)對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7日駁回抗告人之訴之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經本院於111年11月16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該裁定業於111年11月22日送達抗告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

三、抗告人迄未依期補繳抗告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多元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等資料在卷可稽,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寶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