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1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21 日
- 當事人喬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克里斯卡夫、詠泰國際開發有限公司、徐詠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147號 原 告 喬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克里斯卡夫 被 告 詠泰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詠泰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90,09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8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6,3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俐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書記官 藍予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