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152號
- 原告
- 羅偉
- 訴訟代理人
- 湯偉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鼎正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心豪律師
- 被告
- 洺鍚建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李天順
-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 林永瀚律師
- 上二人複代理人
- 蕭佳琦律師
- 被告
- 京城國際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明輝
- 訴訟代理人
- 詹長超
- 被告
- 黃亘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信託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撤銷信託登記事件,原於民國112年7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嗣因法律上利害關係人聲請參加訴訟,本院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如主文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