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152號
- 參加人
- 劉俊泉
- 參加人
- 蔡欣燕
- 參加人
- 廖育慧
- 參加人
- 高圻涵
- 參加人
- 簡靜美
- 參加人
- 吳志豪
- 參加人
- 李映樺
- 參加人
- 柯翰生
- 參加人
- 柯高瑞
- 參加人
- 王淑苓
- 參加人
- 劉雨禎
- 參加人
- 謝雅騏
- 參加人
- 曾詠信
- 參加人
- 黃曉春
- 參加人
- 陳忠裕
- 參加人
- 李季修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廖宸和律師
上列聲請人就原告羅偉與被告洺鍚建設有限公司、李天順、京城國際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黃亘烽等人間撤銷信託登記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參加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各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即駁回其參加訴訟之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參加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款之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為必備之程式。
二、本件參加人聲請參加訴訟,未繳納裁判費。茲限參加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16人共新臺幣16,000元),逾期即駁回其參加訴訟之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