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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1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撤銷信託登記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01 日
  • 法官
    潘曉萱

  • 當事人
    劉俊泉蔡欣燕廖育慧高圻涵簡靜美吳志豪李映樺柯翰生柯高瑞王淑苓劉雨禎謝雅騏曾詠信黃曉春陳忠裕李季修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152號 參 加 人 劉俊泉 蔡欣燕 廖育慧 高圻涵 簡靜美 吳志豪 李映樺 柯翰生 柯高瑞 王淑苓 劉雨禎 謝雅騏 曾詠信 黃曉春 陳忠裕 李季修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廖宸和律師 上列聲請人就原告羅偉與被告洺鍚建設有限公司、李天順、京城國際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黃亘烽等人間撤銷信託登記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參加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各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即駁回其參加訴訟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參加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款之規定 ,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為必備之程式。 二、本件參加人聲請參加訴訟,未繳納裁判費。茲限參加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16人共新臺幣16,000元),逾期即駁回其參加訴訟之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潘曉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書記官 李思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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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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