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1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撤銷信託登記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01 日
- 法官潘曉萱
- 當事人劉俊泉、蔡欣燕、廖育慧、高圻涵、簡靜美、吳志豪、李映樺、柯翰生、柯高瑞、王淑苓、劉雨禎、謝雅騏、曾詠信、黃曉春、陳忠裕、李季修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152號 參 加 人 劉俊泉 蔡欣燕 廖育慧 高圻涵 簡靜美 吳志豪 李映樺 柯翰生 柯高瑞 王淑苓 劉雨禎 謝雅騏 曾詠信 黃曉春 陳忠裕 李季修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廖宸和律師 上列聲請人就原告羅偉與被告洺鍚建設有限公司、李天順、京城國際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黃亘烽等人間撤銷信託登記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參加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各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即駁回其參加訴訟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參加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款之規定 ,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為必備之程式。 二、本件參加人聲請參加訴訟,未繳納裁判費。茲限參加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16人共新臺幣16,000元),逾期即駁回其參加訴訟之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潘曉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書記官 李思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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