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1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撤銷信託登記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08 日
- 法官潘曉萱
- 當事人莊譯翔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152號 參 加 人 莊譯翔 訴訟代理人 呂沛禎 上列聲請人就原告羅偉與被告洺鍚建設有限公司、李天順、京城國際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黃亘烽等人間撤銷信託登記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參加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即駁回其參加訴訟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參加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款之規定 ,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為必備之程式。 二、本件參加人聲請參加訴訟,未繳納裁判費。茲限參加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參 加訴訟之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潘曉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書記官 李思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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