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164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余志毅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旻品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宗旻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蔡金峯
蔡劉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合夥出資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2年4月18日111年度訴字第2164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另上訴人提起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