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189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昌達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朱曉傑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林進興
蕭茹萍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189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依上訴人之先位上訴聲明第2項係請求「㈡被上訴人林進興、蕭茹萍應再連帶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573,78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備位上訴聲明第2項則係請求「㈡被上訴人林進興應給付上訴人2,958,85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經核係屬前揭條文所稱之「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關係,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295萬8,85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45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