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2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02 日
- 當事人富佰客企業有限公司、高福森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224號 原 告 富佰客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福森 上列原告與被告茂楷高分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肆佰柒拾貳萬伍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肆萬柒仟捌佰貳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肆萬柒仟參佰貳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 日書記官 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