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9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244號

返還保證金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17 日

法官孫健智

原告
富隆環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明堃
被告
隆銘綠能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鑒隆
訴訟代理人
陳昭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變更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訴之變更或追加,是利用同一個訴訟程序,請求法院就變更追加後的訴訟加以審理並裁判,至遲應於言詞辯論終結前為之,始屬合法,倘於言詞辯論終結後提出,即無從經言詞辯論程序而予審理裁判,為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經查,本件訴訟,在民國112年3月7日上午9時20分進行言詞辯論,並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原告以準備狀縮減訴之聲明,而在同日上午9時到10時之間到院(見書狀上的本院收文章),無從認定確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提出到院,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鄧竹君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