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244號
- 原告
- 富隆環保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江明堃
- 被告
- 隆銘綠能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鑒隆
- 訴訟代理人
- 陳昭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變更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訴之變更或追加,是利用同一個訴訟程序,請求法院就變更追加後的訴訟加以審理並裁判,至遲應於言詞辯論終結前為之,始屬合法,倘於言詞辯論終結後提出,即無從經言詞辯論程序而予審理裁判,為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經查,本件訴訟,在民國112年3月7日上午9時20分進行言詞辯論,並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原告以準備狀縮減訴之聲明,而在同日上午9時到10時之間到院(見書狀上的本院收文章),無從認定確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提出到院,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