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247號
- 原告
- 永豐餘工業用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創華
- 被告
- 國強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龔鑫運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國強保全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國強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328,010元,應繳裁判費24,06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3,56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