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2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撤銷股東會決議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30 日
- 當事人金鴻醫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普生股份有限公司、銀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廖建發、台灣大隱投資控股有限公司、黃吟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281號 上 訴 人 金鴻醫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普生股份有限公司 參 加 人 銀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建發 被 上訴人 台灣大隱投資控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吟媚 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3項自明。查: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 求撤銷股東會決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5月31日111年度訴字第2281號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本件上 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潘曉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書記官 李思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