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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32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22 日

法官張世聰

原告
采科聯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康權
訴訟代理人
易定芳律師
被告
邱彥翔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彥翔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後擴張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61萬7,371元,則依原告擴張後之聲明,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為2萬6,938元,扣除原告起訴時所繳納之1萬3,969元,應再補繳納1萬2,969元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納,即駁回擴張聲明請求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何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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