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321號
- 原告
- 采科聯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康權
- 訴訟代理人
- 易定芳律師
- 被告
- 邱彥翔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彥翔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後擴張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61萬7,371元,則依原告擴張後之聲明,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為2萬6,938元,扣除原告起訴時所繳納之1萬3,969元,應再補繳納1萬2,969元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納,即駁回擴張聲明請求部分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