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3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押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1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364號 反訴原告即 被 告 張永吉 張福榮 張建隆 張麗雪 張政順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仕為律師 反訴被告即 原 告 元隆能源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孟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金等事件,反訴原告即被告提起反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柒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2,976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原告應於本訴言詞辯論期日前伍日前,具狀補正如理由二所示事項。 理 由 一、關於本件反訴裁判費部分: 反訴原告起訴主張:反訴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4,231,493元,及自反訴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等語,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231,49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976元,反訴原告即被告尚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上開金額,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二、關於本件反訴之請求權基礎、請求金額計算式等依據: 查反訴原告於提起反訴時,似未說明反訴與本訴標的間及其攻擊防禦方法相牽連之關係(本件原告係請求返還押金等事,反訴原告係請求因未取得系爭地上物而未能領取補助款之損害賠償?【反訴狀第7頁】)、訴訟標的法律關係及請求 權基礎為何(其中僅說明依據系爭租約,惟係系爭租約何條、項、款【反訴狀第7頁】?又請求金額計算式為何?何以 需除以2?【反訴狀第9頁】另,本院業於訴訟繫屬後函詢桃園市政府,經該府於111年12月2日函覆獎勵金及補助費資料影本在卷),請反訴原告併於本訴言詞辯論期日前5日前, 具狀陳明相關理由到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常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陳明相關理由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書記官 石幸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