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3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押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01 日
- 當事人元隆能源開發有限公司、陳孟汝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36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元隆能源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孟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永吉、張福榮、張建隆、張麗雪、張政順間因本院111年訴字第2364號請求返還押金事件,上訴人提起 上訴到院,經查,本件上訴聲明為請求被上訴人張永吉、張福榮、張建隆應分別給付上訴人各新臺幣(下同)166,666元,被上 訴人張麗雪、張政順應分別給付上訴人各250,000元,是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應為999,998元【計算式:166,666×3+250,000×2】,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培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 日書記官 石幸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