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3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29 日
- 當事人獅威海運承攬運送有限公司、林明聰、安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石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395號 原 告 獅威海運承攬運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聰 被 告 安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16,70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81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聲請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38,31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潘曉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書記官 李韋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