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4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28 日
- 當事人點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卓經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48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點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經綸 送達地址:新北市○○區○○路○段00號00樓之 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3項自明。查: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融創 新科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7日之111年度訴字第2486號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 訴費用,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潘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書記官 陳佩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