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48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點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卓經綸
送達地址:新北市○○區○○路○段00號00樓之
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加徵裁
判費10分之5,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又上訴不
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
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3項自明。查: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融創
新科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
3年5月17日之111年度訴字第2486號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
訴費用,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0
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