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5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13 日
- 當事人鴻漢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趙守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594號 原 告 鴻漢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守文 訴訟代理人 林立桓 李郁奇 被 告 胡金中 張如霞 胡文郁 胡文娟 胡皓金 胡瑞金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潘雨曰 被 告 賴欣煌 上列原告與被告胡金中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按查:原告係依本院強 制執行事件之拍賣程序,依執行債權人身分以100萬元承受拍賣 標的即本案訴請分割之系爭3筆土地應有部分】,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0,900元,原告前僅繳納1千元,尚不足9,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正上開費用,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玉羣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3 日書記官 蕭尹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