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1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648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22 日

法官傅思綺

原告
筑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振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安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嗣經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16日裁定限期命原告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裁判費,該裁定已於112年2月21日送達生效,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原告迄未補正上開裁判費,復有本院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存卷足證,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傅思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家蒨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