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653號
- 原告
- 馬克奈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彩霜
- 訴訟代理人
- 李逸文律師
- 被告
- 京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苗宗
- 訴訟代理人
- 陳冠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主欄關於「原告其餘之訴駁回。」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由
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本院民國112年5月26日111年度訴字第2653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