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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653號

返還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30 日

法官孫健智

原告
馬克奈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彩霜
訴訟代理人
李逸文律師
被告
京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苗宗
訴訟代理人
陳冠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主欄關於「原告其餘之訴駁回。」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由

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本院民國112年5月26日111年度訴字第2653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鄧竹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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