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4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富農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翁壽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月琴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 年12 月12日本院111 年度訴字第34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上訴聲明請求廢棄原判決不利上訴人之部分,並駁回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本院據此核算上訴人提起上訴所得受之客觀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第一審判決命上訴人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之面積而核定之,即本院第一審判決主文第一項之面積682.88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新臺幣(下同)2,700元,是其上訴利益為184萬3,77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8,97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