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445號
- 上訴人
- 即原審被告
- 金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鍾淳名
- 法定代理人
- 視同上訴人
- 即原審被告
-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亞鋒建設股份有限公
- 即原審被告
- 司之受託人)
- 法定代理人
- 賴昭銑
- 被上訴人
- 即原審原告
- 鄭詩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2年8月16日111年度訴字第445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79,687,65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878,41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