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450號
- 原告
- 伊雲谷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啟雄
- 被告
- 彭澄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彭柏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20日裁定限期補正,並於同月2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