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17 日
- 當事人李神穠、富昱地產有限公司、廖富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476號 上 訴 人 李神穠 被 上訴人 富昱地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富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11年度訴字第47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1萬5,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5,55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麗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0 日書記官 謝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