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50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大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建志
- 法定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原告
- 龍城馨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慧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伍日內,補繳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20,656元。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上訴聲明為原判決廢棄,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駁回等情,則其上訴利益額應為129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656元。茲依前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逾期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