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29 日
- 當事人簡金安、優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鄭紹樑、優禮國際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583號 原 告 簡金安 訴訟代理人 王明偉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優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紹樑 被 告 優禮國際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陳敬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四十七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證據待調查,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並訂於民國111 年8 月29日下午2 時50分,在本院第47法庭開庭進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自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31 日書記官 吳光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