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03 日
- 當事人良福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郭永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588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良福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永宗 訴訟代理人 楊智鈞 李亞文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瑞裕土木包工業即陳盛城 訴訟代理人 楊中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4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案由欄中關於言詞辯論終結期日「民國112年11月24日」 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112年10月27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昭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書記官 李思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