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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03 日
  • 法官
    陳昭仁
  • 法定代理人
    郭永宗

  • 原告
    瑞裕土木包工業即陳盛城
  • 被告
    良福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588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良福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永宗 訴訟代理人 楊智鈞 李亞文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瑞裕土木包工業即陳盛城 訴訟代理人 楊中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4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案由欄中關於言詞辯論終結期日「民國112年11月24日」 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112年10月27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昭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書記官 李思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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