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解除契約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13 日
- 法官李麗珍
- 法定代理人許孟紀、黃歆
- 上訴人東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雲尚設計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590號 上 訴 人 東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孟紀 被 上訴人 雲尚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11年度訴 字第59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7萬4,853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1萬2,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麗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書記官 謝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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