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592號
- 上訴人
- 即反訴原告
- 阡富金屬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羽佑
- 被上訴人
- 即反訴被告
- 昌達陶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峰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2年4月27日111年度訴字第592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5萬6,81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4,36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