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董事身份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17 日
- 法官林靜梅
- 法定代理人王國政
- 當事人李昭德、銳暉應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林家瑜、吳錦銓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598號 原 告 李昭德 被 告 銳暉應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國政 住○○市○○區○○路0段000○0號0 樓 被 告 林家瑜 被 告 吳錦銓 訴訟代理人 陳俊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身份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書記官 劉寶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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