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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董事身份不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17 日
  • 法官
    林靜梅
  • 法定代理人
    王國政

  • 當事人
    李昭德銳暉應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林家瑜吳錦銓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598號 原 告 李昭德 被 告 銳暉應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國政 住○○市○○區○○路0段000○0號0 樓 被 告 林家瑜 被 告 吳錦銓 訴訟代理人 陳俊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身份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書記官 劉寶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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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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