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598號
- 原 告
- 李昭德
- 被 告
- 銳暉應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國政 住○○市○○區○○路0段000○0號0 樓
- 被 告
- 林家瑜
- 被 告
- 吳錦銓
- 訴訟代理人
- 陳俊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身份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訴字第598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身份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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