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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598號

確認董事身份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17 日

法官林靜梅

原 告
李昭德
被 告
銳暉應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國政 住○○市○○區○○路0段000○0號0 樓
被 告
林家瑜
被 告
吳錦銓
訴訟代理人
陳俊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身份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寶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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