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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7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28 日
  • 法官
    袁雪華
  •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 原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達智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782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陳柏傑 翁瑞竣 被 告 達智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吳經平 鄭仁昇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王家鋐律師 被 告 楊青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1年9月28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除鄭仁昇以外之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達智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達智公司),邀同被告鄭仁昇、吳經平、楊青佩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106年11月17日向原告借款授信總額度新臺幣(下同)3,400萬元,於107年1月15日動用803.2萬元整,分二筆撥貸各 為6,425,600元及1,606,400元,貸放期間為107年01月15日 至112年01月15日止;再於107年6月11日動用1,356.6萬元整,分二筆撥貸各為10,852,800元及2,713,200元,貸放期間 為107年6月11日至112年6月11日止,以上動用額度利息皆自借款日起,依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息1.83%,以年息2.9%計 算,並隨一個月定儲利率指數變動而調整,如延遲履行時,除仍依約計付利息,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10%計 付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20%計付違約金 。惟達智公司分別自111年1月15日、111年2月11日起未依約繳付本息,尚欠原告合計如附表所示之本金917,567元、利 息及違約金未還,依達智公司簽立之授信總約定書第5條第1項規定,全部債務視同到期。爰依兩造間上開消費借貸契約請求被告連帶清償本金及其所衍生之利息及違約金等語。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三、鄭仁昇抗辯:已與原告協商債務清償並達成共識等語。答辯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其餘被告經合法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未到場,亦未提出答辯書狀爭執。 五、本件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授信總約定書、授信總約定書增補契約、連帶保證書、授信條件通知暨確認書、動用申請書、授信交易明細查詢等件為證(本院卷5至40頁) ,並為鄭仁昇所未爭執,其餘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第1項前段規定, 視同自認,堪信原告起訴主張之前揭事實為真。鄭仁昇固就達智公司借款向原告申請協商,有協議條件通知函可稽,然因鄭仁昇尚未依協商條件給付,不發生清償效力,自於本件無影響,附此敘明。 六、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8條前段、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又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是連帶保債務之債權人得同時或先後向保證人為全部給付之請求。查達智公司向原告借款,然未依約清償,全部視為到期,尚積欠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迄未清償,而其餘被告為連帶保證人,業經認定如前,揆諸上開規定及說明,被告自應連帶負清償責任。 四、據上論結,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袁雪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書記官 戴育萍 附表(金額單位均為新臺幣): 編號 本金(元) 利息(元) 違約金(元) 起訖日 週年利率 1 480,168 自111年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百分之2.63 自111年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2 437,399 自111年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百分之2.63 自111年3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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