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7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26 日
- 當事人莊誠德、光泉牧場股份有限公司、汪林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797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莊誠德 訴訟代理人 李明哲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光泉牧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林洋 訴訟代理人 胡玉清 楊明廣律師 被 告 行政院農業部農田水利署 法定代理人 蔡昇甫 訴訟代理人 劉德壽律師 李致詠律師 劉逸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佩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書記官 龍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