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80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鴻發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宗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茂榮大廈管理委員會等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3月2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1萬5,048元(計算式:96萬元+95萬5,048元=191萬5,04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5,94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