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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80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23 日

法官劉哲嘉

上訴人
即被告
鴻發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宗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茂榮大廈管理委員會等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3月2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1萬5,048元(計算式:96萬元+95萬5,048元=191萬5,04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5,94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哲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鍾宜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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