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834號
- 原告
- 陳薈馨
- 被告
- 華強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胡素珍
- 法定代理人
- 楊朝宗
- 法定代理人
- 李玉華
- 被告
- 華強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胡素珍
- 被告
-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局
- 法定代理人
- 李伯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之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之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經本院核定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原告起訴時並未繳納,經本院以民國111 年3 月31日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定已於111 年4 月23日送達於原告等情,有上開裁定及送達證書各1 份在卷可稽。詎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揆諸前開規定,其起訴自屬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