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839號
- 上訴人
- 蘇慶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胡翊軒等間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839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上訴人於上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記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上訴利益無從核定。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7日內以書狀補正上開事項,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計繳裁判費(倘對於原判決全部不服,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40萬元,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51,990元),逾期未補正書狀或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