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911號
- 原告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西區營業處
- 法定代理人
- 謝義隆
- 訴訟代理人
- 呂宗達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官寧郁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鄭育霜律師
- 被告
- 伯堅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雅怡
- 訴訟代理人
- 陳錫洲
蔡義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12月28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第47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應於同月21日前以書狀陳報原告於111年1月13日派員前往被告公司檢查之原因?例行檢查或接獲檢舉?檢查依據或檢舉證據何在?繕本逕送對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