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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911號

給付電費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袁雪華

原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西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謝義隆
訴訟代理人
呂宗達律師
訴訟代理人
官寧郁律師
訴訟代理人
鄭育霜律師
被告
伯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雅怡
訴訟代理人
陳錫洲

蔡義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12月28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第47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應於同月21日前以書狀陳報原告於111年1月13日派員前往被告公司檢查之原因?例行檢查或接獲檢舉?檢查依據或檢舉證據何在?繕本逕送對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袁雪華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戴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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