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9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30 日
- 當事人黄柏豪、德騏泰國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黃瑞珠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912號 原 告 黄柏豪 訴訟代理人 胡林凱律師 被 告 德騏泰國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瑞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四十法庭行辯論程序。 二、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被告法定代理人,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查本件於民國111 年9月28日言詞程序終結後,因仍有調查事實之必要,依前揭規定,再開辯論,並指定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二十六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第40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二、按公司與董事間訴訟,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監察人代表公司,股東會亦得另選代表公司為訴訟之人,公司法第213條 定有明文。而清算中之公司,股東會及監察人依然存續,故對董事之訴訟仍應由監察人或股東會所選任之人代表公司為之,始為適法(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782號、104年度 台抗字第933號裁定意旨參照)。本件原告起訴未列被告公 司之監察人為其法定代理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 ,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訴。 三、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提出本件證物存證信函送達被告之回執。 四、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麗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書記官 謝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