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938號
- 原告
- 藝明模具彫刻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慶祥
- 被告
- 萬達龍鋼模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美香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375,750元,應繳裁判費34,46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3,96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