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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98號

給付股利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04 日

法官李麗珍

上訴人
陳宗弘
被上訴人
國堡交通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國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股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11年度訴字第9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上訴人對於本訴部分之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萬5,53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4,865元;另上訴人就反訴部分之上訴標的金額為242萬7,79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7,585元,是本件上訴人計應補繳第二審裁判費5萬2,450元(計算式:1萬4,865元+3萬7,5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麗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謝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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