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986號
- 原告
- 威康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岳誠
- 訴訟代理人
- 林廷隆律師
- 被告
- 偉祥五金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昆樹
- 訴訟代理人
- 謝宏明律師
陳展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訴字第986號
陳展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辯論。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