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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986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25 日

法官許容慈

原告
威康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岳誠
訴訟代理人
林廷隆律師
被告
偉祥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昆樹
訴訟代理人
謝宏明律師

陳展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容慈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謝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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