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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07號

分割共有物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09 日

法官劉哲嘉

原告
巧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賢清
訴訟代理人
孫穎妍律師
被告
劉彥沛 住○○市○○區○○里00鄰○○路 000號
被告
劉玉蓮 住○○市○鎮區○○里00鄰○○
被告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邦繡律師
路○段000巷00弄0○00號0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5月30日上午9時20分於本院第48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被告未經合法送達,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5月30日上午9時20分於本院第48法庭行言詞辯論。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哲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許紘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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