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07號
- 原告
- 巧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賢清
- 訴訟代理人
- 孫穎妍律師
- 被告
- 劉彥沛 住○○市○○區○○里00鄰○○路 000號
- 被告
- 劉玉蓮 住○○市○鎮區○○里00鄰○○
- 被告
- 兼 共 同
- 訴訟代理人
- 劉邦繡律師
- 路○段000巷00弄0○00號0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5月30日上午9時20分於本院第48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被告未經合法送達,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5月30日上午9時20分於本院第48法庭行言詞辯論。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