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23號
- 原告
- 樺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逸卿
- 訴訟代理人
- 劉韋廷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李玟旬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禹齊律師
- 被告
- 祺炘科技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顏均頴
- 被告
- 游斯宗
- 訴訟代理人
- 楊富勝律師
- 被告
- 新益丞機械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范國霖
- 上一人之訴訟代理人
- 陳育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規定:「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