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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67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29 日

法官張世聰

原告
陳佳鎮
訴訟代理人
傅金圳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萬發律師
被告
惠勝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昭政
訴訟代理人
陳致睿律師

王仁貴律師

陳守煌律師

沈明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114年9月23日上午10時00分於本院第47法庭為言詞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尤凱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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