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1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8 月 29 日
- 法官張世聰
- 當事人陳佳鎮、惠勝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67號 原 告 陳佳鎮 訴訟代理人 傅金圳律師 陳萬發律師 被 告 惠勝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昭政 訴訟代理人 陳致睿律師 王仁貴律師 陳守煌律師 沈明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114年9月23日上午10時00分於本院第47法庭為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書記官 尤凱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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