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67號
- 原告
- 陳佳鎮
- 訴訟代理人
- 傅金圳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萬發律師
- 被告
- 惠勝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簡昭政
- 訴訟代理人
- 陳致睿律師
王仁貴律師
陳守煌律師
沈明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114年9月23日上午10時00分於本院第47法庭為言詞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