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1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14 日
- 當事人昇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三蓮、旺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建修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重訴字第178號 原 告 昇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三蓮 訴訟代理人 林明璽 被 告 旺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建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佰陸拾柒萬貳仟柒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貳佰貳拾貳萬肆仟貳佰伍拾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 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原告為被告之長期供應商,均按兩造之約定送達無鉛錫棒、焊錫棒等貨物,兩造間成立買賣契約,累計迄今被告尚有如附表所示合計667萬2,750元貨款迄未給付,爰依民法367條及支票之票款請求權請求被告給付667萬2,750元 貨款等語。並聲明:(一)被告應給付原告667萬2,750元,及自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兩造成立買賣契約,累計迄今被告尚有如附表所示合計667萬2,750元貨款未給付等語,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客戶對帳單、電子發票證明聯、出至境外倉訂單、出貨單支票、退票理由單等件影本為證(見本院卷第9至143頁),經核無訛,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第1項前段規定,視同自 認,堪信原告起訴主張之前揭事實為真實。 四、按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交付約定價金之義務,民法第367 條定有明文。次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而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 民法第229條第1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分別定有 明文。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貨款,自屬有據,且被告屆期未清償積欠之貨款,自應就附表「應收款日」、「提示日即退票日」欄所示清償期之翌日負遲延責任,然原告就全部貨款均僅請求自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遲延利息,為有理由,而查本件民事 起訴狀繕本於111年6月30日寄存送達被告住所地之警察機關(見本院卷第167頁),依法於111年7月10日發生送達效力 ,從而原告併請求被告給付自111年7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亦屬有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367條規定請求被告給付667萬2,750元,及自111年7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原告併依支票之票款請求權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如上開所示部分,因與買賣之法律關係屬各別請求本院為擇一有利判決之選擇合併,而本院既就此部分為原告勝訴之判決,則其餘請求權主張,自毋庸再予審究。另原告陳明願供擔保以代釋明,聲請宣告假執行,經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併此敘明。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原告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自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書記官 吳光彧 附表: 應收帳款明細表 編號 帳款日期 應收款日 發票號碼 帳款編號 應收金額(新臺幣) 1 110年10月25日 111年3月20日 SW00000000 TCA-000000000 95萬2,014元 2 110年12月9日 111年4月20日 UR00000000 TCA-000000000 140萬175元 應收票據明細表 編號 支票號碼 付款人 票面金額(新臺幣) 到期日 提示日即退票日 帳款編號 1 A00000000 永豐商銀南崁分行 144萬8,391元 110年9月20日 110年11月25日 TCA-000000000 2 A00000000 永豐商銀南崁分行 127萬5,162元 110年10月20日 110年11月25日 TCA-000000000 3 A00000000 永豐商銀南崁分行 97萬7,760元 110年11月20日 110年11月25日 TCA-000000000 4 A00000000 永豐商銀南崁分行 61萬9,248元 110年12月20日 110年12月20日 TCA-00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