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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89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11 日

法官郭俊德

原告
泰元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岳修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英素間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是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886,60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5,832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95,3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俊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蕭尹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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