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90號
- 原告
- 雷天溫斯頓電池有限公司(Thunder Sky WinstonBattery Limited)
- 法定代理人
- 陳榮斌
- 訴訟代理人
- 謝宗穎律師
- 被告
- 華德動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裕慶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美金700,000元,折合新臺幣為19,694,500元(以聲請支付命令日民國111年2月18日臺灣銀行牌告美元兌換新臺幣現金賣出匯率28.135元計算,元以下4捨5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5,3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84,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