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1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30 日
- 當事人雷天溫斯頓電池有限公司、Battery Limited、陳榮斌、華德動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蔡裕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90號 原 告 雷天溫斯頓電池有限公司(Thunder Sky WinstonBattery Limited) 法定代理人 陳榮斌 訴訟代理人 謝宗穎律師 被 告 華德動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裕慶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美金700,000元,折 合新臺幣為19,694,500元(以聲請支付命令日民國111年2月18日臺灣銀行牌告美元兌換新臺幣現金賣出匯率28.135元計算,元以下4捨5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5,3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84,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其玄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書記官 陳佩伶